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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权争议中的法律政策问题

设置字体大小:【 】 【打印】 【页面调色板  发布时间:2017-11-28


内容简介:论调处林权争议中的十个法律政策问题 (转载)

 

 

关于林权争议的概念及有关问题

(一)林权争议的概念

林权争议,即林木林地权属争议,是指因森林、林木、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。处理森林、林木、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,简称林权争议(《部办法》第二条:"本办法所称林木、林地权属争议,是指因森林、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。处理森林、林木、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〈以下简称林权争议〉,必须遵守本办法。")。通常也有指山林权争议,或称山林权纠纷或山林纠纷。

湖南省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、株洲市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联合编印的《调处山林权属纠纷法规选编》第317-318页中指出:"山权,就是指林地所有权";"林权,指对森林、林木享有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处分的权利";"山林权,指山权和林权。即指森林、林木、林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对森林、林木、林地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处分的权利";"林木、林地权属争议,通常又指山林权纠纷或山林纠纷"。

(二)林权争议的种类

 林权争议可按照不同的类型而划分为不同的种类:

 1、按行政区域大小的不同,有省级林权纠纷、市级纠纷、县级纠纷、乡镇、村级山林权属纠纷。

 2、按争议的对象不同,有国有单位与国有单位、国有与具体单位、集体与集体、国有与个人、集体与个人、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林权争议。

 3、按争议对象内容的不同,有林木、林地权属争议、有林地权属争议及林木权属争议。

(三)林权争议的原因

山林权属纠纷历来就存在,它是林业工作中一个突出问题,也是长期困扰林业部门又一时难以彻底解决的基层社会矛盾。有些干部、群众受无政府主义、本位主义和封建宗族思想的影响,不少地方经常发生争占山林、滥伐林木的事件,甚至引起大规模械斗,不仅造成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的严重损失,而且破坏了林区安定团结,影响了生产秩序和生产建设。

发生山林权纠纷的主要原因,一是因历史和政策变动的原因所致:

1、土改时造成的山林纠纷。土改时,一是有的山林座落在边远山区,人烟稀少,交通不便,未进行土改分配未核发土地证无证山林。二是土改时,怕提高成份,隐瞒未报的无证山林;三是历史上没有解决的山林纠纷,到土改时没有颁发土地证或双方都颁发了土地证;三是因土地证上所记载的山界四至不清,有没有明显标志而引起的纠纷。

2、合作化以前,属于私有的山林原业主迁居或嫁娶外地,把山林随带到迁入地,但没有办理户口迁移和土地划拔手续而造成的纠纷。

3、"四固定"时人民公社"一大二公、三级所有"造成山权与林权不统一,"一山多主"而引起的纠纷。

4、"大跃进"遗留的问题。如当时划给或送给国有林场的荒山,由于没有文字协议或相关书面证据,经过林场几十年的造林,现郁闭成林后,一些干部、群众又向林场索要山林。

5"林业三定"遗留的问题。"林业三定"本意是划清山界,稳定林权。但当时由于工作量大,涉及面广,"林业三定"的发证工作主要是由当时的村组干部填写,大部分地方未深入实地进行踏界,参加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,科技含量低,政策透明度低,大部分群众对"三定"政策不了解,导致出现一山多证、有山无证,面积与"四址"界定不符,界线模糊不清,甚至张冠李戴、重叠交叉等问题。

 

 其次,是行为因素:

 1、因协议书、裁定书、林权证中的词句含混不清或处理不当所致。

 2、因一方以种种借口推翻原协议,或伪造凭证,或为争族山、祖宗山,有意侵占对方山林。

 3、由于界址不明显,一方蓄意侵占对方山林,或人为活动,界标毁损林界难以确定而引发纠纷。

 4、行政区域的变更,工作粗糙,定标划界没有到现场实地勘测,山林四至界线不明确,行政界线不清或纠纷双方掌握的行政区界线不一致,各执己图,争要山林造成权属混乱而引起的纠纷。

 5、政府或各项工程建设征地,经济利益的驱使。

 6、其他原因而诱发的纠纷。

(四)当前林权纠纷的主要特点

1、成因复杂,时间久远。 农村山林权属纠纷有的属于不同的历史情况造成,前后经历了几十年;有的随着行政区划几经变化;有的知情人早已不在世,缺乏相应证据,争议双方各执已见,事实难予查清。

2主体群众性,调处困难。 当前纠纷的主体大多涉及村委会及相关组织,调处困难。凡调处不符合自己的利益或意见,随之集众上访,以众人之力量,无端生事,扩大事态,影响了社会安定。

3、争议面积小,界线模糊。由于历史的原因,农村山林土地几经调整,村民持有的各类证据所确定的界线模糊不清,模棱两可,争议的面积往往只有几分,增大了纠纷的调解难度。(四)山林土地增值,寸土不让。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,加之农村小城镇建设和改造,农村异地搬迁工作的开展,山林土地不断增值,过去的荒山荒地价值越来越高,村民为了获得更大利益,逐步形成了"寸土必争"的局面。

二、林权争议处理办法的立法宗旨或立法目的

(一)公正、及时、妥善地处理林权属争议。

(二)维护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

(三)保护森林资源,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,保障社会安定团结,促进林业生产发展。

(四)根据国家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制定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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